市政府常務會議發佈
  ■調解員全部面向社會招聘■遇“醫鬧”調解員應及時到現場
  ■賠付金額10萬以上將由三名調解員調解
  文/羊城晚報記者 張林
  實習生 張艷麗
  通訊員 穗府信
  在原有的行政、司法、仲裁等途徑外,廣州將成立市醫調委免費受理調解醫療糾紛。”“如果有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突然傷害醫務人員,醫調委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趕赴現場。”昨晚的市政府常務會議新聞發佈會上,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和市司法局調解處副處長潘盛鵬表示。
  昨日下午,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規範性文件《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》,明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,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。
  規定1
  遇到三類
  醫鬧情形
  及時到達
  糾紛現場
  《規定》表示,廣州市司法行政部門將指導設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,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指導設立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。
  《規定》要求,市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後,患者及其近親屬和其他關係人的行為嚴重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;患者及其近親屬和其他關係人的行為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;醫療糾紛可能演變成群體性、公共性事件的等三類情形下,市醫調委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,必要時可現場調解。
  “市醫調委屬於人民調解組織,為醫患糾紛各方提供了多一種解決糾紛機制。”吳明場表示,“(行政、司法、仲裁、醫調委調解)等幾種方式都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,並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調解才能進入訴訟。如果屬於醫療責任事故的話,必須經過醫學會認定,交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罰;如果屬於其它情況可以通過調解的辦法來解決。”
  規定2
  賠付金額
  十萬以上
  調解人員
  至少三人
  對於市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,《規定》明確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形式,同時市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《規定》同時規定,賠付金額1萬元(含1萬元)以下的醫療糾紛,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;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,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。
  而對於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行政處理申請(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),以及拒絕市醫調委調解的,市醫調委將不予受理。
  《規定》同時規定,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0萬元(含10萬元)以下的,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市醫調委指定1名調解員進行調解;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上的,由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,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委托醫調委指定1名調解員,第三名調解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市醫調委指定。
  規定3
  受理糾紛
  調解申請
  三十日內
  調解終結
  《規定》表示,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,市醫調委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,決定是否受理。同時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。因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,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。
  經市醫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應當履行。“如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,也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。”
  此外,《規定》還透露,廣州將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,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。同時,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,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參加醫務人員醫療執業責任保險。
  焦點問答
  社會招聘調解員
  與醫院機關無關
  羊城晚報:市醫調委調解員是怎樣選出來的?怎樣保證調解員給出的意見是中立的?
  潘盛鵬:調解員面向社會招聘,我們對調解員有一個基本定位,懂法律或者懂醫,兩個條件必須具備一個。調解員是面向社會招聘的,為了實現中立,醫調委招聘的調解員既不是醫療機構的,也不是機關單位或事業機關的。
  張林、張艷麗、穗府信  (原標題:擬成立醫調委調解醫患糾紛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n25hnosj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